《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对国徽的使用场合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包括: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包括:

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

宪法宣誓场所;

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应当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机构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办事机构,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应当使用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其他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应当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出版物等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务院颁发的荣誉证书、任命书、外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请柬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国务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的封面;

国家出版的法律、法规正式版本的封面。 


可以使用国徽的证件、证照包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执法证件等;

国家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证书、权利证书等;

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法定出入境证件。

标示国界线的界桩、界碑和标示领海基点方位的标志碑以及其他用于显示国家主权的标志物;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

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将国徽图案作为核心图案。

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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